《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2016年12月1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规定》总结了我省近年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实践经验,明确了各级部门以及农产品生产主体的责任义务。《规定》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作了明确分工,明确农业、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作了细化和补充,同时制定相关新制度,成为一大亮点。
其一:高毒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规定》要求购买高毒农药应当出示个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并说明用途。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如实记录高毒农药购买者的身份信息和购买时间、品种、数量、用途,正确介绍农药使用范围、防治对象、使用方法、安全间隔期和存放要求等注意事项。违反规定农药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或者向未出示个人身份证明的购买者销售高毒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其二:自检制度。《规定》要求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其生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销售。违反规定,规模农产品生产者销售未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其三: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规定》要求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对检测合格的农产品,应当开具农产品合格证,并在销售农产品时附具农产品合格证。违反规定,未附具农产品合格证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其四:查验制度。《规定》要求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举办者应当查验进入市场销售农产品的合格证或者农产品生产者信息卡,违反规定,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举办者未查验进入市场销售农产品的合格证、农产品生产者信息卡,或者允许没有农产品合格证、农产品生产者信息卡的农产品以及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入场销售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