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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支持力度

   日期:2017-07-11     来源:聚农网    作者:jn720_zx    浏览:219    评论:0    

  利用在全国范围内获取的5191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地调查数据,这个报告立足人力资本、物质资本、组织制度、信息技术、金融可及性、市场区位以及政策支持七个视角,从发展潜力角度来概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总体发展状况,有助于弥补现有研究不足,并为挖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潜力提供政策建议。

 

  调查显示,目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较好的发展潜力。

 

  就人力资本而言,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雇佣现象,已向规模化的方向发展,且雇工普遍具有较高的受教育水平。就物质资本而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较为坚实的物质资本,2014年至2015年,四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总资产、流动资产与固定资产均呈增加趋势,但不同主体间仍显示出较大差异。就组织制度而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制度设计有待进一步完善。其中,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股权较为集中,半数以上的合作社设有专职会计并实行财务独立核算,但成员资金账户设置需进一步推广普及,家庭农场与专业大户较之传统农户在财务核算方面也表现出很大进步。就专职会计设置而言,二者的设置比例分别高达24.89%、18.15%。就信息技术而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更加注重信息化建设,电脑拥有量与电脑使用率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注重使用信息网络拓宽自己的销售渠道,着手企业网站、APP等信息网络平台的构建,入驻第三方电商平台成为其最主要的网络销售方式。就金融可及性而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周围的金融机构网点密度远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在一万平方公里内,可获取服务的金融机构数量仅为89.61个,日常获取金融服务的时间成本也相对较高,到达金融机构网点耗时将近一个小时,但目前四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在村庄为信用村的比例较高,比较注重对外的信用形象;就市场区位来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最近的县城距离不远,种养大户到达县城的时间相对较短。三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均开始在县城设立门店,合作社在县城设置门店的比例最高。就政策支持来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的1212政策支持力度还有待加强。仅有少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高力度的产业、金融、政治激励政策支持,特别是金融政策,仅有8.82%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高力度金融政策支持。且1212的产业、金融、政治激励政策支持均倾斜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获得高力度政策支持的比例均远远大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

 

  我们建议:

 

  第一,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别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合作共建、人员互相兼职等方式适当扩大研发人员的比例。同时,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以加强农业的基础创新与研发。

 

  第二,鼓励金融机构增设县域金融网点,特别是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等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更需要立足县域,提高县市覆盖面,加大对“三农”的服务力度。此外,鉴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互联网的逐步深度应用,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利用互联网技术,为其提供小额存贷款、支付结算等金融服务。

 

  第三,敦促农民专业合作社尽快设立成员账户,详细记载成员的出资情况、公积金变化情况与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情况,以正确处理合作社与成员的经济利益关系。

 

  第四,继续加大1212产业、金融支持力度。为了加快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1212必须着重健全产业金融政策支持体系,例如设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专项资金,着力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技术的研发创新、创新成果产业化以及示范推广基地建设,引导各金融机构推进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业链融资等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点的金融产品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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