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方案》,我区开展蔬菜生产基地冷链设施建设试点工作要以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和积极稳妥、协同推进为原则。以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价格调控资金支持市、县人民政府引导企业或农户建设产地保鲜、冷藏、分拣、加工为一体的现代化冷链设施,提升蔬菜销售价值,增加农民种植收入。主要选择蔬菜规模种植区域,先行试点,逐步完善、逐步推进。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发挥政策的综合效应。各市、县人民政府强化指导、评估和监督管理等服务工作。
试点区域以蔬菜主要种植产区的永久性蔬菜生产基地为依托,先行在银川市、贺兰县、永宁县、灵武市、平罗县、吴忠市、青铜峡市、中卫市、中宁县、海原县、固原市、西吉县、彭阳县、隆德县等14个市、县开展试点。要求各试点市、县每年建设1-2个储藏能力在1000吨以上,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左右,具备预冷打凉、分拣包装、低温储藏(自动化集成控制系统)、初加工处理的综合性冷链设施,并至少配2台5吨以上容量的冷藏车。在资金支持方面,自治区财政按照蔬菜生产基地冷链设施建设成本的25%给予支持,市、县政府可根据本地财力状况,适当给予支持。自治区和市、县支持资金比例不得超过其建设成本的40%。
为保障蔬菜生产基地冷链设施建设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宁夏物价、财政、农牧、发展改革等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情况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合规性、可行性进行评审,择优予以支持,并对项目建设及运行情况进行评估验收考核与复核查验。根据复核查验结果,对不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收回资金,取消再申请资格,并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