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病死畜禽,大家最大的担心就是其流向餐桌,如何从源头上杜绝这种可能性?答案应该是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化、规范化。如今,山东向这一目标又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山东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明确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并对病死畜禽收集、暂存、转运和处理的监督管理做出了具体规定。
山东是畜牧业大省,畜禽养殖量大,每年病死畜禽数量也较大,一旦病死畜禽处理不当,就会出现一系列问题,对全省畜牧业生产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造成威胁。据统计,截至目前山东全省已建设完成并投产使用的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共57家,处理能力达到了75万吨/年。全省已通过项目验收的病死畜禽收集体系有61个,建设完成病死畜禽收集暂存点1087个,配备病死畜禽专业运输车416辆。
但是,规范病死畜禽养殖、屠宰、收集和无害化处理环节监督管理措施和程序,有必要出台相关的监督管理制度,此外,建设跨行政区域无害化处理厂,制定跨县域转运的具体要求,也需要相关法规的支撑。
为此经过充分调研,山东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山东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配置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对饲养、屠宰、经营、运输过程中的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养殖场(户)、畜禽屠宰企业必须与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签订处理协议。
《办法》对病死畜禽的收集、暂存、转运和处理流程进行了详细规定,以保证病死畜禽及时收集、规范暂存、集中处理。对于未建设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的县(市、区),要求其组织或委托相关企业建立收集体系,与已建设完成的毗邻县(市、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签订处理协议,明确责任划分,确保从暂存、收集、运输、处理和产品流向全程可控、可追溯。跨县域收集转运病死畜禽的,应报设区的市级兽医主管部门同意,建立收集转运制度,按照合理的规划路线直接转运至毗邻县(市、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不得跨县域转运至毗邻县(市、区)的收集暂存点;未经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同意,不得在转运途中开厢,卸载、加载病死畜禽。
据统计,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全省共无害化处理病死生猪779万头、牛1.7万头、羊17万头、家禽9568万只,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畜禽重量为猪6.5万吨、牛0.4万吨、羊0.15万吨,家禽9.9万吨,总重量达17万吨。下一步,山东将加快推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与畜牧业保险联动,同时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尽快健全起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