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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企业要学着“晒家底”了

   日期:2017-08-31     来源:聚农网    作者:jn720_zx    浏览:503    评论:0    

  为进一步推动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环保部研究起草了《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稿”)并于今日起公开征求意见。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以通过环保部官网等途径和方式对《意见稿》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7年9月18日。

  环保部环境监察局一位工作人员接听记者的电话时介绍说,制定这个征求意见稿是按照新《环保法》第55条规定。在汇总相关意见的基础上,环保部将制定一个重点排污单位筛选的总原则,然后市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根据本地区的环境容量等实际情况,制定各区域内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一旦被纳入到这个名录,企业就必须主动公开排污信息。

  企业公开排污信息的依据是什么?

  《新环保法》第55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谁需要公开?

  《意见稿》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于每年年底前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环保部门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时,应当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

  “晒”什么?

  首先,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其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下列4类基本信息:

  1.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等;

  2.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排放标准及超标排放情况;

  3.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4.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意见稿》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环保部门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后90天内公开环境信息;对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总量等信息采用手工监测的,应当自监测完成的次日公开;采用自动监测方式监测的,应建立与统一公开平台的数据接口,实现数据即时公开。

  此外,对监测浓度或总量超过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许可证规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在3日内向社会公开超标原因、应对措施等。

  去哪里“晒”?

  为便于社会公众查询,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建立统一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重点排污单位的环境信息。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及时在统一公开平台上发布环境信息,并对其自行发布的环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拒不公开的后果

  环保部门有权对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重点排污单位未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的,有权向环保部门举报。

  企业拒不公开、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查实,将被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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