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登记资料规定》中微生物农药的毒理学资料部分,明确指出:微生物农药母药需提供“有关确认有效成分不是人或其他哺乳动物的已知病原体的证明资料”。此证明材料需由国内从事医学微生物学科研、教学工作的单位,对微生物成分对人的安全性作出评价,给出明确的结论,材料上须有专家(具高级职称)签字,并由其所在单位盖章。
微生物制剂产品,除上述证明,另需提供“确认该微生物农药制剂不含作为污染物或突变子存在的病原体”,即微生物农药制剂加工的过程中也不会产生作为污染物或突变子存在的病原体,此材料可由企业自行出具,一般从有效成分本身的特性,制剂的加工过程以及国内外查询的辅助资料方面来说明。
微生物农药是能够用来杀虫、杀菌、除草等的生物活体(包括病毒、细菌、真菌等)及其代谢物。而病原体作为生物活体的一种,存在对人或动植物感染疾病的风险,只要条件适宜,微生物活体迅速繁殖,若有效成分对人或哺乳动物具有致病性,将严重影响生产商、销售商、农民等群体的生命健康。
因此,微生物企业需明确说明产品的安全性,母药产品登记资料中应含(1)资料,制剂产品登记资料应含(1)和(2)资料:
(1)有关确认有效成分不是人或其他哺乳动物的已知病原体的证明资料(必须由医学微生物学科研、教学工作方面相关的专家(具高级职称),并由其所在单位盖章)。
(2)确认该微生物农药制剂不含作为污染物或突变子存在的病原体(企业可自行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