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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日期:2017-10-30     来源:聚农网    作者:jn720_zx    浏览:195    评论:0    
核心提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构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根本,是农业服务的主要需求方;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内容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这说明,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是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然要求,也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关键。
 
  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构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根本,是农业服务的主要需求方;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农业服务的主要供给方,这两部分有效耦合、相互促进,是现代农业经营体系高效运转的关键。一方面,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快速发展,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需求量越来越大,为社会化服务供给创造了良好环境。现代农业生产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任何独立的经营主体都不可能包揽所有的生产经营过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了追求稳定的生产方式和利润最大化,即使某些生产环节的服务能够自我提供,由于达不到规模经济要求,他们更愿意接受社会化的生产性服务,如农产品市场供求信息、农产品价格变化、农业生产技术服务、农村金融保险等一系列的社会化服务。另一方面,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要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需求变化,及时加大农业服务的有效供给。
 
  在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中,新型经营主体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四大主体。专业大户是指在种植、养殖生产规模上明显大于传统农户,且具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的专业化农户。农业部对家庭农场的定义为,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给出了明确定义:“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截至2016年11月底,全国农民合作社达177万家,入社成员超过1亿户,成员普遍增收10%-20%。合作社流转了9737万亩耕地,吸引农户1560万亩耕地入股,统一经营面积超过1.1亿亩,占承包耕地面积的8.4%。为成员提供产加销一体化服务的合作社占总数的52.9%。《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截至2015年底,全国各类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达到38.6万个,龙头企业12.9万家,辐射带动全国1.2亿农户发展农业生产,户均年增收3300多元。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盈利能力最强的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2015年平均获利502.82万元。其次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获利51.42万元;盈利能力最弱的是家庭农场,平均获利21.38万元。其中,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社盈利有明显上升趋势,龙头企业2015年平均利润比2014年增加了48%;专业合作社2015年平均利润同比增加了52%。虽然各大经营主体发展速度不同,盈利能力有所差别,但在实践中并不存在优劣高低之分。不同类型的经营主体,在农业生产发展实践中承担的角色和定位都不同,其共同存在于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之中,是优势互补的整体关系。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是在家庭经营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新型经营主体,是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骨干,是商品农产品特别是大田作物农产品的主要提供者,是发展合作经营的核心力量;农民合作社是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由农户联合与合作组织起来的农业经营组织形式,是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中坚,是引领家庭经营主体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重要力量,是联结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的桥梁和纽带;农业龙头企业是从事农产品运销、储藏、加工发展起来的农业经营方式,是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引领,是分散经营有效对接社会化大市场的重要平台,是带动其他经营主体分享产业链增值收益的核心力量。因此,要针对各类主体的不同特点,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努力形成各类主体互相促进、融合发展的新格局。要按照“十三五”纲要要求,健全有利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长的政策体系,扶持发展种养大户和家庭农场,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大力培养新型职业农民,打造高素质现代农业生产经营者队伍。
 
  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综合配套服务的体系。其主要包括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动植物疫病防控体系、农产品质量监管体系、农产品市场体系、农业信息收集和发布体系、农业金融和保险服务体系等。目前,建设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要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大力发展公益性农业服务机构。公益性服务机构是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基石。党的十八大以来,基层农技推广、农产品质量监管、动植物疫病防控等公益性农业服务机构发展较快,但与农业发展的需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公益性农业服务机构,不断增强其对农业的支撑、保障和服务能力。二是加快推进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的发展。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生力军,相关资料显示,目前美国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占农业GDP的比重已达到12.7%,而我国仅为2.3%,农业经营性服务业大有潜力可挖。应总结推广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经验,扶持培育农机作业、农田灌排、统防统治、烘干仓储等经营性服务组织。三是推进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各主体的相互配合、相互协作,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综合效益。1212、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供销社、金融机构等都是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重要主体,虽然不同主体的职能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交叉,但它们提供的服务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差异,需要相互配合、分工协作,逐步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供给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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