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简称《条例》)施行已近半年,企业针对农药委托加工、分装有诸多疑问,如委托加工、分装时委托人和受托人条件、出现问题时主体责任、产品标签标注等,这些问题是普遍存在的,也是企业十分关注的焦点。可以先理顺下《条例》及其配套办法给出的法律解释。
委托加工、分装时,委托人和受托人各自应具备的资格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委托加工、分装农药的,委托人应当取得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受托人应当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境外企业不得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境外企业在中国销售农药的,应当依法在中国设立销售机构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中国代理机构销售。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农药生产企业在其农药生产许可范围内,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接受新农药研制者和其他农药生产企业的委托,加工或者分装农药;也可以接受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委托,分装农药。
委托方需要报送的资料与标签内容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季度生产销售数据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委托加工、分装农药的,由委托方报送。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款:委托加工或者分装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注明受托人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受托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和加工、分装日期;
问题出现时,委托人和受托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委托人应当对委托加工、分装的农药质量负责。第五十二条第四款: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第一款: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款: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