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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代种业发展的基础依然薄弱

   日期:2018-02-26     来源:聚农网    作者:jn720_zx    浏览:401    评论:0    

  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张宝文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种子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报告提到,各地普遍反映,新修订的种子法坚持问题导向,在制度设计方面针对性强,是一部好法律,今后的主要任务,就是要不折不扣地贯彻实施。要立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聚焦薄弱环节,补齐短板,按照种子法的要求,加快现代种业制度的建立。

  “总体看,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积极贯彻实施修订后的种子法,种子法确定的基本制度和各项法律规定得到了较好落实,但执法检查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现代种业发展的基础依然薄弱,育种原始创新能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仍显不足,基层种子执法和市场监管能力有待提升。”张宝文说。

  对此,报告建议,通过出台关于非法经营种子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尽快修订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加快制定或修改相关配套法规规章等措施,确保修订后的种子法的新制度、新规范落实到位。

  配套法规规章逐步完善

  执法检查组认为,修订后的种子法颁布实施以来,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高度重视,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普法宣传,依法加强种质资源保护,提升育种创新能力,规范种子生产经营,强化种子市场监管,优化种业发展环境,为深化种业体制改革、促进现代种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报告提到,目前,我国共保存农作物种质资源48万份、草种6000多份、菌种8000多份、烟草种5600多份。全国第三次种质资源普查和采集工作进展顺利,新发现作物种质资源2.5万份,创制多抗、肥水高效利用资源1500多份。

  种质资源保护不断加强,离不开法律法规的支撑。报告显示,22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已经启动与种子法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制修订工作,配套法规规章逐步完善。

  农业部制修订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种子标签管理、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等11个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启动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等配套规章的修订工作。国家林业局制修订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管理、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行政执法等7个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地制修订各类管理办法44个、林木种苗地方标准112项。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了烟草种子管理办法,出台了烟草种子抗性鉴定、检验检疫、繁育技术等标准。

  报告同时建议,为进一步落实修订后的种子法关于种子储备、种子进口、行业标准等法律规定,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应加快制定或修改相关配套法规规章,各地要结合地方种业发展实际,及时制定或修改贯彻实施种子法实施办法等地方性法规,确保修订后的种子法的新制度、新规范落实到位。烟草、中药材种子参照种子法实施管理要提上日程,有人管事,不能掉队。要进一步明确烟草、中药材种子质量监管主体和责任,理顺管理关系,要进一步加强烟草、中药材种子管理的配套制度建设。

  应当依法明确监管责任

  报告认为,一些地方市场监管能力弱,是贯彻实施种子法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

  一些地方没有按照种子法要求明确县级种子执法主体监管职责,农业综合执法、种子专业执法存在一定业务交叉。全国有59%的基层种苗管理机构合署办公,超过三分之一的县没有专门的种苗管理机构。中药材种子管理部门不够明确,监管体系尚不健全,中药材的质量安全工作亟待加强。基层种子种苗管理队伍执法能力和业务素质参差不齐,一些执法人员对新种子法的学习、理解不够深入,执法能力不足和监管不到位问题并存。一些基层种子种苗管理机构工作经费匮乏,缺乏必要的执法装备和检测设备,难以满足种子市场监管的任务要求。对无证生产经营种子、套牌侵权等违法行为难以进行刑事追究。

  对此,报告建议,坚持将加强县级种子种苗管理机构建设作为补齐市场监管短板,确保用种安全的重要措施。同时,通过进一步加大种子法宣传贯彻力度、依法明确执法主体和监管责任、切实保障基层种子种苗管理机构工作经费等措施,加强基层监管能力建设。

  “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法律规定,依法落实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或受委托种子种苗管理机构的执法主体地位,进一步健全县级种苗管理机构。要建立属地执法责任制,强化基层种子管理机构的日常监管职责。县级种子管理机构和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要有效衔接,既防止重复执法,又防止出现执法真空。”报告建议,依法明确执法主体和监管责任。

  建议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执法检查组发现,种业科技创新能力仍显不足。

  育种科研资源分散,高水平创新人才缺乏,基础性、公益性育种研究比较薄弱,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尚未建立。一些育种项目以完成任务为目标,科研与市场脱节,低水平重复多,具有大规模推广价值的突破性品种少。新品种审定的差异要求较小,优质高产品种种植集中度不够,不利于满足市场的多样化需求和推动农民增收。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企业的利益联结不够紧密,育种成果评价、收益分配和成果转化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育种专家普遍反映,由于种子法中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缺失,育种中出现的修饰性、模仿性品种多,品种的同质化问题十分突出,科研水平高的育种者普遍存在知识产权能否保护住的后顾之忧,担心育种科研成果被剽窃,对鼓励原始创新极为不利。

  对此,报告提出,坚持将加强种业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保护,作为提升现代种业创新能力,促进种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要严格执法,进一步加大对套牌侵权、假冒授权品种、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障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明确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罪名,增加刑事处罚手段。出台关于非法经营种子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犯罪构成要件,简化诉讼程序,优化取证措施。尽快修订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将实质性派生品种保护制度作为重要内容,为调动和保护原始创新积极性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积极推动建立涵盖种质资源、育种技术、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植物专利保护、商标保护等多方面、多层次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先行评估论证,条件成熟时启动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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