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业是国家重要的战略性核心产业,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重要基础。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现代种业发展,在新修订的种子法实施一年多即开展执法检查。2月23日,种子法执法检查报告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报告介绍,种子法明确了基层种子种苗执法机构的地位,理顺了关系;目前,全国共有农作物种子管理机构3000多个,实现了省市县三级全覆盖。
“目前,我国共保存农作物种质资源48万份、草种6000多份、菌种8000多份、烟草种5600多份。全国第三次种质资源普查和采集工作进展顺利,新发现作物种质资源2.5万份,创制多抗、肥水高效利用资源1500多份。”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张宝文代表执法检查组向常委会作报告时说,贯彻实施种子法取得初步成效,种质资源保护不断加强,种业科研体制改革逐步深入,种子监管职责得到加强,支持种业发展力度加大,配套法规规章逐步完善。
总体看,种子法确定的基本制度和各项法律规定得到了较好落实,但执法检查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现代种业发展的基础依然薄弱,育种原始创新能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仍显不足,基层种子执法和市场监管能力有待提升。”张宝文指出。
各地普遍反映,新修订的种子法坚持问题导向,在制度设计方面针对性强,是一部好法律。今后的主要任务,就是要不折不扣地贯彻实施。要立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聚焦薄弱环节,补齐短板,按照种子法的要求,加快现代种业制度的建立。
为此报告建议,坚持用法治方式推动现代种业发展,夯实现代种业发展基础;坚持将推动育种创新,促进产学研结合、育繁推一体化发展作为提升种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环节;坚持将推动制种基地建设作为确保供种数量和质量安全、提高良种供应保障能力的重要举措;坚持将加强县级种子种苗管理机构建设作为补齐市场监管短板、确保用种安全的重要措施;坚持将加强种业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保护作为提升现代种业创新能力、促进种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此外,报告指出,为进一步落实修订后的种子法关于种子储备、种子进口、行业标准等法律规定,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应加快制定或修改相关配套法规规章,各地要结合地方种业发展实际,及时制定或修改贯彻实施种子法实施办法等地方性法规,确保修订后的种子法的新制度、新规范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