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农业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国家兽药产品追溯新系统上线运行的通知。新系统定于2017年12月1日正式上线运行。无独有偶,农业部发出2017年第8号部令,其中对兽药生产、管理等相关规章做了修改,大力推动兽药产品追溯管理系统。这一系列动作将对制假售假行为起到震慑和管理作用。
虽然农业部每月严厉打击假劣伪冒兽药产品,但利益驱使,目前在兽药市场上,假冒伪劣产品仍屡次出现,不仅损害了正规企业的利益,也损害了广大养殖户的利益,且更严重地威胁到了食品安全。
随着养殖业的快速发展,在这个具有巨大需求的市场中,需要推广使用二维码标识,实行产品质量可追溯,达到对制假售假行为的震慑和管理作用。农业部此次一系列行动将进一步推动兽药产品追溯系统,加强对兽药市场的监控管理。
对兽药企业来讲,减少了中间过多讲解产品信息的环节,用数据和事例说话,更能赢得用户的认可。从这几方面来看,二维码标识的出台实现了用户、企业、行业多赢。
农业部修改部规,推进兽药产品追溯系统
无独有偶,近日,农业部发出2017年第8号部令,公布了《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依法保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措施落实,农业部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农业部决定:
一、对18部规章和4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1)
二、对3部规章和36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2)
本 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农业部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农业部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兽药产品追溯系统成为重点
根据附件一《农业部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改的规章中,在兽药生产、标签和说明书以及管理中加强兽药追溯系统。
12.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2年3月19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
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和检验设备,其性能和主要技术参数应能保证生产和产品质量控制及实施兽药产品电子追溯管理的需要。”
第六十七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兽药产品追溯管理制度和记录。”
第八十二条第七项修改为:“审核成品发放前批生产记录及本批产品上传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的电子追溯码信息与记录,决定成品发放。”
13.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02年10月31日农业部令第2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经农业部批准后方可使用。农业部制定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编写细则、范本,作为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编制、审批和监督执法的依据。”
第十八条中的“兽药标签应当按照农业部的规定使用条形码”修改为“兽药标签或最小销售包装上应当按照农业部的规定印制兽药产品电子追溯码,电子追溯码以二维码标注”。
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兽药产品标签未按要求使用电子追溯码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处罚。”
14.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1月15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3号公布)
第八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实施兽药电子追溯管理的相关设备。”
第十五条第二款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一项:“兽药产品追溯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兽药产品追溯记录。”
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兽药入库时,应当进行检查验收,将兽药入库的信息上传兽药产品追溯系统,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兽药出库时,应当进行检查、核对,建立出库记录”修改为“兽药出库时,应当进行检查、核对,建立出库记录,并将出库信息上传兽药产品追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