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是农业生产最基本最关键的生产资料,是科技进的主要载体。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农业发展靠科技,科技的重点在种子。种子是一个特殊的商品,它关系到农民的丰收和社会的稳定。作为特殊商品的种子,为了降低用种风险,在上市前要经过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经试验、审定、推广等安全性评价等过程;但种子在销售过程中种子经营者的素质却是潜在的可能带来风险的因素,所以为了最大限度降低用种风险,经营者的素质是值得探讨的一个问题。
商品种子经各种子公司的经营网点销售给种子使用者,经营网点遍布乡镇的各个角落,这些个体经营者素质不一。种子市场2000年放开以来,当时只有3家公司到现在29家公司,目前市场上杂交玉米品种有160个,杂交水稻品种有125个,终端经营者有的接受了8家公司的委托,品种多、乱、杂现象可想而知,有的网点连种子销售凭证都不会填写,更别说建立健全经营档案;种子管理部门组织的种子业务考试代考想象严重;由于经营者的素质较低,不能详细介绍品种的特征特性和配套良法,无法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销种时夸大宣传情况时有发生;终端经营户因没开具有效凭证、夸大宣传、服务不到位出现的种子纠纷由谁负责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种子经营者应当建立种子经营档案、载明种子来源、销售去向等内容”、第三十二条“种子经营者应当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的咨询服务,并对种子质量负责”、《贵州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有明确规定第二十二条“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代销种子的种子经营者销售种子时,应当出示备案登记证明,并向购种者出具有效凭证。”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并没对终端经营者的素质作任何要求,但在经营种子时,种子销售者不具备相应的素质条件,在销售种子时无法出具销售凭证,使得其所经营的品种无可追溯性,无经营档案可查;种子经营者缺乏必要的专业理论基础知识,不能详细提供品种特征特性,还可能为推销品种夸大宣传等,更谈不上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一旦出现种子质量纠纷不好处理。针对种子终端经营者的素质,建议(一)修改《贵州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加上种子经营者应该具备农业技术学校的有效证明。(二)种子管理部门必须做好岗前培训,严格管理,不允许代考。(三)种子企业也要做好培训,介绍所经营的品种的特征特性。
种子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以农民的利益为重,树立农民利益无小事的观点,接受种子部门的管理,提高素质,更好的为农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