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新闻办4月25日下午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近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行解读。我们从会上了解到,《通知》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禁止或限制林权权利人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确因生态保护需要的也需对权利人进行给予合理补偿,着力破解生态保护与林农利益间的矛盾。
山东省林业厅厅长刘均刚介绍,《通知》在系统总结山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经验做法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新举措,着力健全完善推动集体林业发展相关制度。在健全完善林权权益保护制度方面,提出要把农村集体森林资源所有权依法确权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行使所有权和其他权益,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法发放权属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禁止或限制林权权利人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确因生态保护需要的,可探索采取市场化方式对林权权利人给予合理补偿,着力破解生态保护与林农利益间的矛盾。此外,在承包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强行收回农业转移人口的承包林地。有序开展进城落户农民集体林地承包权依法自愿有偿退出试点。
许多林农关心林权流转问题,《通知》对此也作出了相应规定,要逐步建立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运行机制,形成集体林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多元经营的格局。鼓励集体林权公开、公平、公正有序流转,支持公开市场交易,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鼓励和引导农户以入股、租赁、互换、转包等多种方式流转林权。《通知》还强调,林权流转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能损害农民权益,不能改变林地性质和用途。对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集体森林资源资产,在流转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对森林资源资产价值或价格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并依照有关规定公开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