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从五大方面明确23条措施,服务乡村振兴。
发挥规划引领作用,优化乡村用地布局。统筹安排不同发展水平、不同类型的村庄规划用地布局。优先安排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预留不超过5%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用于零星分散的农业产业设施、乡村旅游设施等建设。
保障乡村产业用地,促进农村产业发展。年度单列3%-5%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用于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鼓励民间资本盘活利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支持农村存量建设用地用于小微创业园、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电商等。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
推进村庄建设用地整治,改善村庄居住环境。对集中连片建设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达到1000亩以上(含1000亩)的经营主体,允许利用不高于3%(最大不超过200亩)的治理面积,从事旅游、康养、文化、体育、设施农业等相关开发建设。
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在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集体和农民个人自愿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可以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改造建设民俗民宿、休闲养老、创意办公、乡村旅游等农业农村体验活动场所。允许城镇居民和当地农民合作建自住房,或下乡租用农村房屋用于返乡养老或开展经营活动,但严禁违法违规买卖农村宅基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
创新旅游用地管理,助力乡村旅游发展。旅游项目中的自然景观及为观景提供便利的观光亭、台、楼、阁、栈道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单体用地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下,总用地面积不超过20亩,占用除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可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允许安排新增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发展乡村旅游,确保农民长远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