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黑龙江省政府研究通过了《提高全省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方案》,决定将全省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540元提高到556元,将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3780元提高到3900元,将城市特困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14520元提高到1542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10164元提高到10800元,将农村特困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7548元提高到8424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5280元提高到5892元。新的保障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今年是黑龙江连续第十二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此次提标将惠及全省197.7万城乡困难群众。从2012年开始,黑龙江城市低保标准年均增长12.1%,农村低保标准年均增长18.1%,农村特困集中供养标准年均增长22.6%,农村特困分散供养标准年均增长21.2%。
同时,黑龙江省民政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共同制定印发了《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了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健全农村低保对象认定办法,加强农村低保规范管理,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加强相关扶贫政策街接等六个方面的重点任务,基本涵盖了社会救助的各个领域,确保兜实兜牢脱贫攻坚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