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有机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对有机肥料产品生产准入和使用登记管理进行了改革和规范。《意见》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意见》在以下四方面出台新规定:
优化有机肥产品登记程序。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意见》明确由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辖区内有机肥登记企业的现场考核工作,充分发挥地域监管优势,切实提高行政服务效率。
完善企业考核和抽样送检要求。设浙江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技术和管理要求建立《肥料生产企业考核专家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人组成专家组,按农业农村部制定的《肥料生产企业考核表》进行现场考核和抽样。考核基本通过的企业,由专家组抽取两个批次的样品,按相关规定封样并经企业确认后送省级以上有资质的肥料检测机构检验。
实行有机肥生产原料分类管理。生产原料严格控制在畜禽粪便、动植物残体和以动植物产品为原料加工的下脚料范围。结合浙江省资源情况和《有机肥料》主要限量指标和技术标准,按照“成分单一、无害、可控,处理简单,资源丰富,利用最大化和施用效果最佳化”的原则,对有机肥生产原料按允许使用类、严格管控类实行分类管理。《意见》要求产品登记申请时在包装标识上注明原料名称,并接受现场考核专家组核查,从源头上把好市场准入关,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强化有机肥产品证后监管。加强日常监管,加大抽检力度,构建督查长效机制。建立诚信企业名录和失信企业名录,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有机肥料企业,依法限制其参与有机肥料产品的相关政府采购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