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了一起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的案件,涉事商家被罚款1.5万元。
案件经过:10月9日,合肥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委托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合肥市经开区王某菊农资经营部销售的复合肥料进行抽样检验,被检产品生产日期为2018年9月30日,生产单位为安徽久富田经济发展有限公司。11月8日,该局接到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的检验报告,认定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复合肥料不符合标识量要求,为不合格产品。
事实查证:经查明,当事人于10月2日从生产商安徽久富田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购进涉案批次的复合肥料10吨(400袋,25千克每袋),进货价格为1400元/吨,进货时索要了生产商的营业执照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同规格肥料的检验报告。当事人于10月8日销售给刘某某2吨,10月15日销售给孙某某3吨,10月20日销售给梁某某4吨,10月28日销售给孙某某1吨,销售价格均为1500元/吨。截至案发,当事人涉案批次的复合肥料已全部销售完毕。经计算,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货值金额为1.5万元,违法所得1000元。
适用法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合肥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从轻处罚,没收其违法所得1000元,并处以罚款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