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错综复杂,对农业以及农业产业化工作,特别是对龙头企业的发展都带来了深刻影响。农业稳增长难度加大、市场冲击不断增大、农业资源环境约束日益加剧等问题不断显现。对此,农业部有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中央高度重视农业产业化经营,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夯实农业产业化发展基础。而要解决上述这些发展中所遇到的问题,就必须靠改革、靠创新来求突破、谋跨越。
就总的经济发展环境来看,当前我国面临经济增速换档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和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的“三期”重叠,经济下行压力较大。而这对农产品需求、农民增收和强农惠农政策的支持力度等都会带来影响。
目前农产品国内外价格“倒挂”,大部分农产品价格都高于国际价。随着土地、人工等成本不断上涨,农业补贴可用空间的收窄,进口压力还会进一步增加,这些都对国内农业发展空间和产业安全带来影响。
一方面,受城市建设、生态退耕、结构调整、灾毁耕地等因素影响,我国耕地面积不断减少;另一方面,大水漫灌、过量施肥施药的农业生产方式,与居民对生态环保、质量安全的追求已不相适应,传统粗放的农业经营方式已难以为继。这都需要我们改变农业生产方式,积极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加速推动农业产业化的提档升级。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可以发挥怎样的作用?
当有更多的农民离开土地,“谁来种地”成为绕不开的议题。因此,我们需要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培育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等多元化的经营主体。
各类主体、各种经营方式不是割裂的,而是以产业链、利益链为纽带,形成的以社会化服务为主的服务联结、以订单生产为主的产品联结、以土地资金技术合作为主的要素联结,构成了多种主体共荣共生、相互交织的运行机制。
这其中,龙头企业的作用不能低估,它既可以带动各经营主体发展壮大,更是构建各主体融合发展、协调高效运行机制的中坚力量。
龙头企业是最具实力的主体,具备资本、技术、人才等优势;龙头企业是培育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的孵化器,将现代经营理念和先进技术传授给农民,为合作社提供质量体系建设、技术指导、市场开拓和资金支撑;龙头企业可以提供专业的社会化服务,且质量优、针对性强、供需对接顺畅;龙头企业在产业链上,向上游建设原料基地,指导农户生产,向下游发展农产品加工与流通,延长产业链条。而在利益链上,通过订单收购、利润返还、股份分红等形式,企业能让各参与主体共享收益。
因此,龙头企业要想发挥更大作用,就必须“有所为有所不为”,带着农民干、做给农民看,将种养环节交给农户与合作社去经营,集中精力做品牌、做标准、做服务、做研发、做管理;龙头企业不能“独善其身”,要完善与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其他主体的利益联结机制,合作才能共赢;龙头企业随时都要率先转型升级,注重科技创新,紧跟移动互联、云计算、物联网的发展态势,加快商业模式创新。
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可操作的形式有哪些?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有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的丰富完善,将入股不再限于合作生产,而是把载体扩展到合作社、公司等,让农民在入股权上有更多选择。
入股农民合作社,一些地方称之为土地股份合作社,这是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产业化经营的主要方式;入股公司,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按一定方式作价出资入股公司,农户成为公司的股东。但必须明确入股的应是土地经营权,这有助于避免农民失地问题发生。
各地实践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既创新了土地流转模式,有助于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又有助于促进土地与资本“联姻”,推动生产要素优化组合。相比于承包经营权出租等流转方式,入股增强了农民的主人翁意识,有助于稳定土地流转预期,激发经营主体长期投资农业的积极性;相比于订单农业,土地入股将生产环节的购销交易关系转变为全产业链的产权合作关系,使农民与产业化经营组织成为利益共同体。
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同时,必须加强监督与风险防范。要兼顾土地股与非土地股的权责关系,持土地股的农民不愿意承担经营风险,而出资金的非土地股有更高的利润追求,因此必须加强研究采取何种收益分配方式和决策机制。
而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任何经营主体都可能出现亏损甚至破产,农民土地入股也有可能遭遇这种问题,对此我们不能掉以轻心。
工商资本进入农业有哪些限制?该如何加强监管和风险防范?
外部有需求,内部有冲动,工商资本进入农业是必然的。
目前,我国农业发展缺资金、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迫切需要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带来先进的生产要素配置方式和管理模式。同时,由于当前宏观经济增速放缓,房地产、资源等行业不断降温,倒逼工商资本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而农业产业需求旺盛,长期投资回报稳定,这对工商资本进入农业产生了很大的吸引力。
对工商资本进入农业,我们既不能捧上天,也不能一棍子打死。要肯定工商资本在增加农业投入、带动农民就业增收等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也要擦亮眼睛防范非粮化、非农化倾向。
因此,必须引导工商资本科学决策,不能急于铺摊子、造声势,鼓励他们进入农业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重点从事农户和合作社干不了、干不好、干起来不经济的领域,发展产业化经营,用服务带动农民,与农民实现共生、共舞、共赢;要限制工商资本长时间、大面积流转农户承包地,防止这一势头增长太快。
同时,要建立健全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保障金制度,严格准入门槛,防范承包农户因流入方违约或经营不善遭受损失;要严禁工商资本进入农业改变土地用途,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不能借土地流转之名搞非农建设。
我国实行农业“走出去”战略,龙头企业在其中将扮演怎样的角色?企业“走出去”该如何走?
农业“走出去”,是保障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趋势,这其中,龙头企业在“走出去”中可以充当排头兵。对此,国家出台了相关指导文件,并在强化财税政策和金融及进出口支持上,加速推进龙头企业“走出去”发展农业。
在实践中,龙头企业“走出去”必须契合国家发展战略,“走出去”开发当地资源,生产优质农产品,既可以提高所在国的农产品生产能力,又能使我国掌握部分农产品资源,扩大市场空间,提升我国农业综合竞争力。
国际环境纷繁复杂,龙头企业“走出去”投资应当循序渐进。在投资地区上,以耕地资源丰富国家为主,如非洲、俄罗斯、中亚、拉美及东南亚地区。同时,要学习借鉴欧美等发达国家先进的管理经验,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产品和品牌。
在投资产业上,以我国对外依存度高的经济作物为主,兼顾粮食作物和畜禽产品,重点发展对我国国民生活影响大、需要大量进口的农产品品种,在有条件的地区适当发展粮食作物。这样既不与当地争地争粮,又保证产品有销路。
在合作方式上,以合作开发为主,兼顾自主经营,利用当地人才、劳动力及市场渠道,降低进入的难度和成本。从国际经验看,“走出去”租地种地是有极大风险的,比较现实可行的办法是通过兼并等方式掌握收储、物流等环节,打造“国际大粮商”,增强我们的控制力和话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