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经营国家实行的是经营许可制度,因此在购买种子时应注意审查销售者提供的经营许可证,并留存种子标签、包装袋。应索要并妥善保管购买种子的票据,以证明种子的来源及购销法律关系的实际存在。大量购买、种植面积较大的农户,可封存少量样品。种子种下后,若发现受害征兆,应及时用摄影、取样等方法保留证据。
因种子案件的特殊性,有的证据极易灭失,如不及时固定,法院届时极难查明。因此,质量问题一旦发生,应立即对质量、损失等问题提交有关机构鉴定,作出权威结论,并及时向种子生产者、销售者甚至是出具虚假检验证明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提出索赔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一旦发生产品质量纠纷,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应及时提起诉讼,以免耽误时效和取证时间。由于大部分农民购买种子不是直接从生产者手中购买,因此造成损失时,最后出售商一定是完全责任人。
胡国杰律师还特别提醒,对于购买农民自繁、自用剩余的种子,因现行法律、管理措施并不完善,应当慎之又慎,特别是购买数量较大的,更应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