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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发布猪"高热病"处置技术规范(暂行)

   日期:2015-12-14     来源:聚农网    作者:jn720.com    浏览:183    
   2006-9-9  近年来,我国南方部分地区在高温高湿季节发生多种病原感染及继发感染引起的猪“高热病”,该病以发热、皮肤发红和出现呼吸道症状等为特征,给养猪生产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为了预防、控制该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范。

一、流行特点、病理变化和临床症状

  (一)流行特点本病呈区域性流行,流行季节明显,主要发生于高温、高湿季节,发病急、发病率高、治疗效果差、死亡率较高。不同日龄、不同品种的猪均可发生;主要以饲养管理和卫生条件较差的散养户和中、小型养猪场多发;免疫不到位、免疫程序和用药不合理的猪场尤为明显。

  (二)临床主要症状本病的主要症状是猪群突然发病,体温升高至40℃以上,精神沉郁,采食量下降或食欲废绝,呼吸困难,喜伏卧,患猪皮肤发红,耳部发绀,腹下和四肢末梢等身体多处皮肤呈紫红色斑块状。发病猪群死亡率较高,一般为10%-30%,高的可达50%以上,仔猪更为明显。部分母猪在怀孕后期出现流产,产死胎、弱仔和木乃伊。

  (三)主要病理变化病死猪剖检病变呈多样性。胸腔、腹腔内有大量黄色积液和纤维性渗出物,呈现多发性浆液纤维素性胸膜炎和腹膜炎。

  肺脏水肿,呈斑驳状到褐色大理石样病变;肺间质增宽,间质性肺炎病变明显。淋巴结,特别是腹股沟淋巴结和肺门淋巴结明显肿大。部分病死猪肾脏肿大,呈褐色或土黄色,质地较脆,有淤血现象;脾脏肿大、质脆;个别猪有消化道病变。

二、疫病诊断

  根据本病的流行特点、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进行初步诊断。必要时,采集病料送实验室进行病毒、细菌、寄生虫等病原分离鉴定,以确定病因。

  如初步诊断为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情时,应按相应规定进行诊断或送检。

三、疫情报告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病猪,应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二)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出兽医人员赶赴现场进行临床诊断,必要时可请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协助诊断。

  (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按《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上报。如初步确定为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情,应按相应重大动物疫病报告规定报告。

四、疫情处置

  (一)确诊为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当确诊为口蹄疫、猪瘟等重大动物疫情时,应按《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以及重大动物疫情处置技术规范要求,采取封锁、扑杀和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迅速扑灭疫情,养殖户应与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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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猪“高热病”疫情处置

  1.养殖户需采取的措施发现疫情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立即分别隔离病猪和同群猪,限制移动;做好圈舍和环境卫生,并进行全面消毒;采取适当措施,对猪进行防暑降温;加强饲养管理,提高猪的抗病能力。

  2.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需采取的措施及时组织专家,分析发病原因;采样送相关实验室进行检测;制定防治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执业兽医,开展治疗工作;监督指导对病死猪、粪便、垫料及被污染的饲料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加强检疫监管,严禁病死猪流出疫区;进行猪病防治知识培训,并向广大群众宣传,禁止宰杀、食用病死猪。

  3.执业兽医需采取的措施按照本规范“五”中的治疗原则,进行治疗和预防性给药;

  发现重大动物疫情,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五、预防与控制

  (一)加强饲养管理养猪生产应做到全进全出;自繁自养的,种猪、育肥猪要分开饲养,相对隔离。在高温季节,做好猪舍通风和防暑降温,提供充足的清洁饮水,保持猪舍干燥。保持合理的饲养密度,减少猪群转群和混群次数,降低应激因素。不使用霉变和劣质饲料,保证充足的营养,增强猪群抗病能力。积极推进规范化、标准化饲养方式,提高养猪生产水平。

  (二)环境消毒及时清除猪舍粪便及排泄物,保持环境清洁。定期对猪场环境、圈舍进行消毒,以降低和消除猪场内污染的病原微生物,减少或杜绝猪群的外源性继发感染。在高温季节,应增加消毒次数;发病猪舍每天要消毒1-2次。

  (三)免疫预防根据当地的疫情情况,加强对口蹄疫、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猪伪狂犬病、猪肺疫、猪丹毒、大肠杆菌病、仔猪副伤寒等病的免疫接种,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指导养殖户采用科学的免疫程序,有效控制这些疫病的发生。

  (四)治疗排除重大动物疫情或确诊为某种疫病后,发病猪具有本规范“一”中所列的流行特点、病理变化和临床症状的,在隔离饲养、严格消毒的情况下,可按以下原则,尽快采取治疗措施。

  1.以细菌类感染为主的,应通过药敏试验,选择敏感的抗菌类药物进行治疗。

  2.以病毒感染为主的,选用抗菌类药物进行辅助治疗,以控制细菌性继发感染。

  3.在采取上述针对性治疗方法的同时,对发病猪还须分别采用解热镇痛、补充电解质和多种维生素等对症治疗措施。

  对同群猪,也要采取相应预防性的治疗措施。

  (五)检疫和监督管理严格进行产地检疫和流通环节的检疫监督,禁止收购和销售发病猪及其产品。引进种猪和仔猪时,要选择从没有发生疫情的地方引进,并按规定进行检疫,防止因引猪传入疫病。引进的猪应隔离观察45天,确保健康后方可混群饲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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