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包”有效期包括整机和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不少于一年。“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承担三包业务的修理者修理占用和无维修配件待修的时间。《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自1999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正文共有30条,制定《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目的:一是为了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二是为了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的三包责任和义务,完善产品质量民事责任制度;三是为了加强国家对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履行三包义务和承担责任的监督管理。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安全性能故障或者使用性能故障,农民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销售者应当按照农民的要求负责换货或者修理。
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以外的产品,换货后15日内发生安全性能故障和使用性能故障的,农民可以要求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为农民免费退货。
“三包”有效期内产品发生故障,修理者应自送修之日起40天内排除故障并保证正常使用。因修理造成产品损坏的,修理者负责为农民赔偿产品本身的损失,费用由修理者承担;自送修之日起超过4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在修理状况中如实记载;销售者应当凭此据免费为农民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修理者追偿。
“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或者因换货后仍达不到标准规定的性能要求及明示的性能要求,农民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免费退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