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作物病、虫、杂草的化学防治中,人们常常把不同作用机制或者不同作用方式的两种以上的农药复配,混合使用。农药的合理配制不仅能克服和延缓抗药性,而且能起到兼治病虫害、提高药效、减少用药次数、降低防治成本等作用。 一、复配类型 1.杀虫剂加杀虫剂:就是将不同类型、不同作用方式的杀虫剂复配,目前主要有有机磷类和有机磷类、有机磷与拟菊酯类、有机磷与氨基甲酸酯类、有机氮与氨基甲酸酯类,有机氮与拟菊酯类等复配方式。 2.杀虫剂加杀菌剂:这种类型主要发挥杀虫、杀菌兼治作用。 3.杀菌剂加杀菌剂:一般将具有内吸治疗作用的杀菌剂与保护性杀菌剂复配使用。内吸性杀菌剂能被植物吸收,传输到植物的各个部位,起到杀菌效果;保护性杀菌剂,不能被植物吸收,而残留在植物体表,防止病菌入侵感染。 4.除草剂加除草剂:一般将持效期长、短不同的除草剂搭配;将内吸传导性除草剂与触杀性除草剂搭配;根据杀虫谱互补,杀单子叶杂草的除草剂与杀双子叶杂草的除草剂混用。 二、复配原则 1.增效原则:两种以上农药的混用,在药效上有增效和减效两种可能。而且,同样两种农药配比不同,增效程度也不相同。 2.毒性原则:农药混用后毒性不增大,持续药效期应相同或增加,残留不高于单用的药剂 。 3.药害原则:有些农药单独使用对作物安全,混合使用容易产生药害,在配制时,必须考虑到对作物的安全性。 4.抗性原则:选择利用负交互抗性(负交互抗性即害虫对一种农药产生了抗性,而另一种农药对害虫的药效反而好)的农药品种,起码选择没有交互抗性(交互抗性即害虫对一种农药产生了抗生,对另一种农药也产生了抗性)的农药。一般菊酯类与有机磷、有机氮类农药没有交互抗性,可以混用。 5.酸碱反应原则:目前生产中应用的农药多数呈中性或偏酸性,不能与碱性农药如石硫合剂、波尔多液等混用,以免发生化学反应而降低药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