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的复配混用是指把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农药混合在一起制成制剂或在使用前现混现用。目前复配混用农药发展很快,品种很多,表现出一定的优越性和生命力。但是近几年,一些农药经销商为了多售农药,盲目诱导农民复配混用,结果造成作物药害的发生,从而带来一些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也引起一些纠纷,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
一、两种混合后的农药不能起化学变化,农药有效成分的化学结构和和化学性质是其生物活性的基础,所以农药在使用时要特别注意混合后的有效成分、乳化性能等是否发生改变,因为这直接影响药效的发挥。一般来说遇到碱性物质分解失效的农药不能与碱性农药或碱性物质混用,一旦混用农药很快分解失效,有机磷类和氨基甲酸酯类对碱性物质都比较敏感,菊酯类在强碱下也会分解失效,有些品种在碱性下相对稳定,但也只能在弱碱下混用,并且混用后放置不能太久。此外有些农药在酸性条件下也会分解,如;有机硫类,所以混用要慎重。而有些农药与含金属离子的物质混用也会产生药害,如;甲基托布津与铜离子、2,4-D与重金属离子产生络合反应而失去活性。所以农药的混用不是简单的混合,而是要研究他们的化学结构和性质,通过科学合理的试验证明混合后的生物效果,保证对人畜、环境的安全,防止或延缓害虫产生抗药性。
二、田间混用的农药物理性质应保持不变,在田间现混现用时要注意不同成分的物理性状是否改变,若混用后出现分层、絮结和沉淀或悬浮率降低甚至有结晶析出,这样都不能混用。
三、复配混用后应降低对人畜、禽鱼类的毒性和对天敌和其他有益生物的危害。有些农药混用后药效提高了,但毒性也增加了,如;马拉硫磷是对人畜安全的,易被人畜体内的生物酶分解。但与敌敌畏、敌百虫等混合使用时敌敌畏、敌百虫抑制该酶的活性却产生了较高的毒性。因此这种情况也不能混用。
四、复配混用后要具有不同的作用方式和防治靶标,从而达到扩大杀虫谱的作用。例如杀虫剂与杀菌剂混用,防病又治虫,杀虫剂与杀卵剂混用,虫卵兼治。
五、复配混用后在农副产品的农药残留量应低于单用农药。
六、复配混用后应使农民降低使用成本。
总之,只要保证以上几点,农药复配后就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防效就会大大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