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业部颁发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二十条、二十三条的规定,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向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请书。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申请书2个月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者;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者在1个月内交纳试验费和提供试验种子。对于交纳试验费和提供试验种子的,由办公室安排品种试验。逾期不交纳试验费或者不提供试验种子的,视同撤回申请。对于完成品种试验程序的品种,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3个月内汇总结果,并提交品种审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或者审定小组初审;专业委员会(审定小组)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初审工作。初审通过的品种,由专业委员会(审定小组)在1个月内将初审意见及推荐种植区域意见提交主任委员会审核,审核同意的,通过审定。主任委员会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审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