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新形势下粮食安全保障需要,近日,省财政厅、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浙江省分行对原市县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制定出台《浙江省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实施。
《办法》对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和资金拨付管理作出具体规定,加强了粮食风险基金的预决算管理,并增加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定。《办法》规定,我省粮食风险基金由省、市、县(市、区)三级粮食风险基金构成,各级粮食风险基金的筹措和管理纳入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粮食风险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地方自筹、上级补助和专户利息收入等转增粮食风险基金本金的其他收入,各级财政每年自筹数不得低于核定规模数。